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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1-03-02  来源:本网

穗农规字〔20211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行为,加强农业领域监管,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223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农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农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具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举报:

  (一)举报形式包括信件(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但领奖时能够提供信息证明确系举报人;

  (三)被举报对象属于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举报范围包括对农业生产资料(农药、种子、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监管,农产品生产监管,畜禽屠宰监管,动物防疫检疫,渔业管理及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等。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或线索;

  (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必须未被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掌握或未公开披露;

  (四)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由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以免于行政处罚等其他方式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和负有相关法定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 对举报的认定,按照下列标准划分,由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认定: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违法事实,直接掌握有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证据和协助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相关证据并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证据和协助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突出。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提供的线索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食用农产品生产类案件均参照一级举报标准。对标签、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不适用本款。

  第六条 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按以下标准计算和认定奖励金:

  (一)有罚没款的,根据罚没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一级举报10%,二级举报8%,三级举报6%

  (二)没有罚没款的,根据货值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一级举报10%,二级举报8%,三级举报6%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奖励1万元;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奖励2万元。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分别给予2万元(一级举报)、1万元(二级举报)、5000元(三级举报)奖励。

  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较高金额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或存在违法行为但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可给予举报人以表扬信等形式的精神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的认定以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登记时间为准;

  (二)举报奖励金采取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如举报人为企业法人,奖励金转账至其对公账户,不得用罚没物品代替;

  (三)奖励的确定以举报线索为准,一宗线索涉及几个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审核。举报人的奖励金发放由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审核认定。

  (二)通知和领取。完成举报奖励审批后由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远程验证后办理领奖手续。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已登记的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如通过已登记的举报人联系方式联系3次以上仍无法取得联系并在“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告90日后视为已通知。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发放和存档。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奖励金申请、发放手续后,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金审批、发放等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交由档案部门按工作秘密级别归档、保存。

  第九条 奖励金由负责查处举报案件的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参与举报受理、处理、奖励及其他知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受理和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结果,举报人明确要求书面回复的,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不违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情形下书面回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包庇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负有查处责任而不履行职责,或者为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对依法应当将违法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或者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受理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六)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七)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追回奖励金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局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农〔2016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登记表.doc

  附件2 农业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doc

  附件3 农业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发放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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