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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1-07-26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穗埔农规字〔2021〕3号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2018〕1号)《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穗埔字〔2018〕13号),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埔农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业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从事现代农业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承包户等自然人。

  第条 本细则中的农业企业是指主要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渔猎等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取得产品的盈利性经济组织,或经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

  本细则中的农业服务机构是指为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直接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如政府公共服务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

  本细则中的种植大户是指专业开展农作物规模种植15亩以上的农户。

  本细则中的承包户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家庭。

  第四条 符合《实施办法》扶持条件的申请主体须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相关扶持资金。

  第五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和审核期间,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章 土地流转补助

  第条 【土地流转补助】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将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耕地(含鱼塘、园地)、林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入方),对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分别按每亩300元/年、每亩100元/年给予补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入方)分别按每亩700元/年、每亩100元/年给予补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流转扶持。享受本条补助的流转合同有效期需5年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入方)、土地承包户(转出方)补助期限最长5年。

  (一)申请土地经营权转出补助的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将耕地(含鱼塘、园地,下同)、林地经营权连片流转给同一农村集体;

  2.若干承包户(转出方)连片流转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

  3.流转合同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签订且生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

  (二)申请土地经营权转入补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农村集体连片转入耕地(含鱼塘、园地,下同)、林地经营权;

  2.连片转入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

  3.流转合同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签订且生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

  (三)申请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的农村集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农村集体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2.土地经营权流向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公园、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等现代农业建设平台或农业经营主体;

  3.连片流转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

  4.流转合同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签订且生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

  第条 符合本章补助规定的承包户、农村集体,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最高补助年限5年;农村集体因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扶持资金纳入本农村集体补助收入管理。

第三章 设施农业扶持

  第八条 【设施农业扶持】每年财政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遴选现代设施农业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高按现代设施农业总投资的1/3给予补助。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区财政扶持金额与上级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设施农业总投资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条 申请本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点在本区范围内,选址合理,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

  (二)项目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新建并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

  (三)申报项目竣工后应当能形成可评估的实物、工作量;

  (四)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条 申报现代设施农业补助项目相关说明:

  (一)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购置、观光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环保类设施建设等。

  (二)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总投资中不包括:

  1.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和建筑物建设费,车辆购置费;

  2.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劳务工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易耗品等费用;

  3.试验试制费、科研费、外协费等;

  4.自行制作、难以评估价值的设施设备,办公设施及其它与生产及项目目标无直接关系的投入费用。

  (三)项目建设前由申请主体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计划申报表,项目竣工后按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申请补助,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按照项目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补助比例;

  (四)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现代设施农业扶持补助,同一申请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现代设施农业补助项目;

  (五)已获得国家、省、市设施农业扶持的项目,当年可继续申请区级现代设施农业扶持补助,但区财政扶持金额与上级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该设施农业总投资的50%。

第四章 贷款贴息扶持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扶持】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本条扶持政策相关说明:

  (一)贷款贴息扶持的申请主体是指经国家、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申报时在有效期内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实施办法》有效期内新增的贷款。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根据申请主体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按自然年进行补贴,补贴年限最长3年。

  第十条 用于下列农业生产经营范畴的金融机构贷款,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贴息扶持:

  (一)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购买加工设备或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设施;

  (二)农产品的保鲜、加工、包装、储藏及技术研究、引进和提高;

  (三)创办技术研究机构及技术研究和名优新品种生产,发展现代种业;

  (四)在农业生产、加工、科研或全产业链经营相关活动中,收购农副产品原材料。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扶持:

  (一)同一个申请单位的同一笔贷款(一个贷款合同视为一笔贷款)已向国家、省、市或区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贴息的;

  (二)以贴息申请单位名义贷款,但以个人名义支付的贷款利息的;以企业负责人个人名义申请的贷款和支付利息的;

  (三)贴息申请单位将贷款资金用于股权等投资的、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置换他行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的;

  (四)申请主体在申报时,尚未结清扶持期间的利息的。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可用于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等以及归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但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第五章 品牌农业扶持

  第十条 【品牌农业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企业,给予7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条 申报品牌农业扶持的申报主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得或通过本细则第十五条认定的事项;

  (二)经营情况正常;

  (三)不存在《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穗农〔2016〕235号)中规定的“一票否决”的情形。

第六章 特色农业扶持

  第十条 【特色农业扶持】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分别给予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咨询、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品牌建设、贷款贴息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获得《实施办法》其他条款扶持的金额计入本款扶持额度。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农业公园,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扶持。

  对经认定的“万亩计划”示范项目,总投资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八条 申请特色农业扶持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国家、省、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的建设名单内;

  (二)实施地点在本区范围内。

  产业园扶持资金适用于以下方面:

  (一)规划咨询,主要指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产业园总体规划、建设方案,以及开展项目咨询等。

  (二)基础设施,主要指建设产业园范围内的园区道路建设、土地整理,防洪排涝、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但不包括产业园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生产设施,主要指建设主导产业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设备。

  (四)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内主导产业为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观光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等)设施配套、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等;优先支持5G设备设施建设。

  (五)土地流转,主要指产业园区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六)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主要指主导产业为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专家团队服务等方面。对产业园实施主体和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新品种并通过广东省、国家品种审定的,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扶持。

  (七)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产业园实施主体和经营主体,按照广州市相关政策扶持标准一次性按1:1进行配套扶持。

  (八)贷款贴息,主要指对产业园实施主体主导产业为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贷款利息扶持,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在产业园建设贷款资金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每个企业最高贴息限额为100万元,贴息时间限定在3周年以内,贷款贴息合同生效视为资金已使用。已取得农业龙头企业和“菜篮子”贷款贴息的实施主体不得重复享受产业园贷款贴息。

  (九)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规定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特色农业扶持的农业公园应当通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申报时在有效期内,实施地点在本区范围内。

  第二十条 申请特色农业扶持的“万亩计划”示范项目应当通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实施地点在本区范围内;同一个项目已获得农业公园扶持的,从高不重复的标准进行扶持。

第七章 农业科技扶持

  第二十一条 【农业科技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立项资助的农业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部门立项扶持资金和本区财政配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出部分不予配套。

第八章 全产业链扶持

  第二十二条 【全产业链扶持】鼓励开发建设农业全产业链,实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对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农业全产业链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扶持。上述扶持分两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产值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部分扶持。

  农业全产业链企业是指具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实现产品安全可追溯,形成安全、营养、健康的产品供应全过程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全产业链扶持的企业应当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达到各产值档次,且申请企业当年产值应当大于上一年产值,并与上一年产值不属于同一扶持档次区间。

  第二十四条 全产业链扶持按两期发放,发放额度为:

  (一)申请企业当年产值达到扶持标准,按扶持标准的50%发放首期扶持金;

  (二)申请企业第二年产值规模高于上一年度产值的,按扶持标准的50%发放第二期扶持金;申请企业第二年产值规模低于上一年度产值的,不予发放剩余50%扶持金。

  (三)若申请企业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连续达到多个扶持档次,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进行扶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通过与区内企业转移产能、吸收合并、重组等方式达到相关产值规模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如确因战略发展需要在区内进行产能转移、吸收合并、重组等情况的,申请企业当年产值减去被转移、被吸收合并企业上一年度产值后,仍达到扶持条件的可以参照《实施办法》予以扶持。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产值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第九章 农业生产补贴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补贴】对单造粮食种植面积15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按每亩300元/造给予补贴。

  对15亩以上种植户购置商品有机肥料的,按每吨400元给予补贴,单户每年最高1吨/亩。

  对新落户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按每亩300元/年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单个项目申请单位每年最高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本区范围内单造种植水稻面积15亩以上的承包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种粮大户,可以按每年每亩300元/造给予农业生产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在水稻生长过程中插后失管、填土、中途改种的;

  (二)本区农户承包外区耕地种植水稻的面积;

  (三)已被征收、征用、收储的耕地,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耕种的。

  第二十九条 在本区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面积15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商品有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的,按每吨400元给予补贴,单户每年最高1吨/亩。

  第三十条 新落户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是指自《实施办法》实施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公布的本区内的新落户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

  “菜篮子”生产基地面积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的面积为准,按每亩300元/年给予补贴,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补贴期限最长3年,单个项目申请单位每年最高1000万元。

  生产基地在申报起止期间经营情况正常,其生产的主要农产品在粤港澳大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上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流通,且 产品流通数量需分别达到蔬菜生产基地1吨/亩·年、水果生产基地0.2吨/亩·年、水产养殖基地0.5吨/亩·年。未达到以上产品流通数量的生产基地,按照以上标准根据产品流通实际数量折算基地面积后申请补贴。上级部门对以上计算标准或认定方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对政策条文理解存在争议或其他问题,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解释。本细则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实施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因扶持资金发放引起的税费,由申请主体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三十三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单位精确到元。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照扶持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同一申报项目先后达到多档补助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符合条件的最高档给予补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重点项目扶持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申请《实施办法》扶持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提供相关材料数据,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资金、违反承诺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主动退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对单位、组织或个人的违规情况依法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组织或个人关于扶持资金的申请,并将该失信行为信息依法纳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8日,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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